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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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图1)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水渔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期末金额少计84,024,823.49元,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中水渔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责令中水渔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17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马淑芬于2016年1月5日至6月30日期间累计买入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藏发展)股票27,531,889股,累计卖出1,155,960股,净买入26,375,929股。其中,2016年6月6日收市后马淑芬证券账户持股比例达到西藏发展已发行股份的5.0007%,马淑芬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且于6月15日,马淑芬再次买入“西藏发展”398,901股,持股比例达到西藏发展已发行股份的5.15%。马淑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期间,马淑芬曾于6月7日委托代理人联系西藏发展告知持股相关信息,但因材料准备不充分等原因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6月14日西藏发展发布了马淑芬持股达到5.0007%的股权变动提示性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实际披露日期为6月21日。鉴于马淑芬有主动进行信息披露的意愿,未危害其他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无操纵市场等负面影响,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4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马淑芬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信息及在限制期违法增持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对其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信息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限制期内交易股票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施建洪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泉股份)拟发行股份购买无锡市新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更名为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简称新峰管业)100%股权的交易对方之一,且时任新峰管业副总经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施建洪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及“陈某娟”账户买入“龙泉股份”78,100股,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高度吻合,构成内幕交易,没有违法所得。施建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责令施建洪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罚款。二是莫家元系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合力)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莫家元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安徽合力”19,700股,没有违法所得。莫家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责令莫家元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钟湉于2014年3月至调查期间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渠道经理,2015年3月26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证书。钟湉在国信证券任职期间,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用“薛某琼”“王某磊”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没有违法所得。钟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责令钟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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