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现有并购重组项目配套融资部分可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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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4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的部分条款作出调整。上述再融资新规发布以来,现有并购重组项目的配套融资部分如何与再融资新规相衔接,一直受到市场各方的密切关注。
证监会官方网站昨日发布信息,明确了对现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配套融资部分的政策安排。为便利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抗击疫情、恢复生产,证监会允许上市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配套融资部分做适当调整。
对于已取得行政许可批文,但配套融资尚未实施的并购重组项目,证监会明确了三类要求:一是上市公司在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后,可以调整配套融资部分的发行股份价格、发行对象数量、股份锁定期、发行股份规模等内容。二是若证监会批文已经明确了配套融资总金额上限,上市公司不得调增配套融资总金额。三是对并购重组行政许可批文有效期暂缓计算,变更配套融资方案后也无需更换行政许可批文。
对于已发布重组预案,但尚未取得批文的并购重组项目,证监会也明确了三类要求:一是拟调整配套融资方案中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价格、发行对象数量、股份锁定期、发行股份规模等内容的,需重新召开董事会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无需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基准日重新确定。二是拟将配套融资方案中定价基准日确定方式,变更为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之一的,发行对象需符合规定条件,且于董事会决议前全部确定,并需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基准日也需重新确定。三是拟新增配套融资的,需要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基准日也需重新确定。
现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融资涉及定向可转债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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