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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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万考网从湖南医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处了解到湖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已经公布了,下面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吧。
各部门、单位:
《湖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第一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修正),***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贯彻执行***学位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医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切实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条学士学位按照***学位委员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授予。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四条凡学校招录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四)通过湖南医药学院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
(五)通过以下任一英语考试的,均可作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有效英语成绩:
1.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或以上,笔试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
3.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4.我校外省函授站所属学生,按照湖南省学位办规定程序完成备案手续后,参加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所申请的学士学位专业须为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未解除者。
(四)学校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七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流程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一年申请二次,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1.春季申请时间:每年5月份学生向相关办学单位(函授站或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办学单位(函授站或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须按要求汇总并在每年5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函授中心。
2.秋季申请时间:每年11月份学生向相关办学单位(函授站或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办学单位(函授站或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须按要求汇总并在每年11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函授中心。
(二)申请材料:
1.填写《湖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省学位办颁发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或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有效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
4.符合要求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照片。
(三)申请年限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最迟在毕业后两年内向学校提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申请。逾期未申请者,按自动放弃学位授予处理,不得再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四)审定流程
1.材料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鉴定,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的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到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初审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核,经审议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复核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生名单及材料,并进行复核。
4.审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复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经审定通过者,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审定未通过者,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五)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备案
通过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统一报送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对已授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查实有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学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学位证书无效。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细则由学校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日常事务由继续教育学院实施。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湖医校办〔201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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