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调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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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调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通知
各有关单位、考生: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委〔2015〕121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1380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省资格考试上缴的考务费标准调整,且近年来与考试相关的费用也不断上涨,原定标准已不适应,为了更好的开展这项工作,我厅根据“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以及报考自愿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核定我省各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如下:
一、调整标准明细如下:
二、以上费用已含上缴考务费、报名费、场租费、监考费、阅卷费等费用,收费单位除向考生收取以上费用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时,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国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手工)。
四、本通知于二一六年一月十日执行。
201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