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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业药师职业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药监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医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根据《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4号)精神,为做好全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免试条件、报名要求
(一)凡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报考人员,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报考人员,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考两科条件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报考人员,须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并获得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中专学历报考人员应根据本人符合的报考条件,选择“考全科(中专)”或“免二科(中专)”报考。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12月31日。以后不再接受中专学历考生报考。
(四)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23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考试科目和时间
考试时间为10月24日、25日,具体安排如下: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题。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三、时间安排、报名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和缴费,网上报名时间为8月7日至8月17日。
(二)报名程序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号)文件要求、《关于印发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制相关政策详见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报考人员报名前应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报考时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接受相关违纪违规处理。
在填完相关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由报考人员本人签署提交(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
2.考生需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报考人员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使用其它软件处理的照片将会无法上传至报名系统从而导致报名失败。照片要求:新注册的考生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注:原已注册考生非白底照片可继续使用,不会有影响;新注册考生自2月22日起,须按新要求提交白色背景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等,请上传时慎重选用。
在确认所填报、选择和上传的信息后,报考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在未确认缴费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报考人员一旦缴费,将不能对所填报考信息进行任何修改。缴费完成后,务必查看“缴费状态”是否为缴费成功。过期未缴费或缴费未成功,视为报考人员放弃报名。缴费成功,系统将不予退费。并及时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请务必妥善保管。报名截止后报名系统不再提供下载和打印。缴费完成之后,报考人员即完成所有报名手续。
特别提醒:(1)由于提交在线核验,需经24小时后才能再登陆报名系统报名,提醒报考人员要预留足够的报名时间。
(2)如属报考人员传错照片、填错个人信息、选错报考信息、未交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原因,造成参加考试、试卷评阅、通信联络、资格复核、证书制发与使用等受影响的,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3)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4)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网上报名系统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和《贵州省人事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防疫规定。
已注册报考人员须报考前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注册完成后,请务必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
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资格核验。资格核验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系统自动核验。网上报名后,系统采用数据比对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
(2)对于身份、学历和学位系统核验不通过的,或系统无法核验的,须按网报系统要求上传证明材料。
(3)现场人工审核。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请在网上确认报名信息之后,在报名期间(工作日9:00至16:00)联系资格审核单位进行现场人工审核。联系电话:0851-86807315。
(三)注意事项:
1.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已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
3.已确认报名信息并已完成核验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同时自动取消已核验标志)修改报名信息,修改后需要重新进行资格核验。
4.缴费成功后信息将无法修改。
5.对于成绩有效期大于1年的考试,报考人员修改级别后按新考生进行处理,须重新进行报考资格核验。
6.考生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并妥善保存。
7.报考人员应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条件说明和报考须知。
(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缴费时间为8月7日至8月19日17:00时。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该考试统一实行网上缴费,考试机构不受理现场缴费。
(五)网上报名资格审核咨询电话0851-86807315,网上技术咨询电话0851-86810676。
(六)考生缴费报名成功后请于10月19日至10月23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要求
(一)应试人员应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准考证原件进入考场。
(二)考生考试时注意如下事项:
1.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
2.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五、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收费标准,每人每科50元。
六、考场设置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置在贵阳市,具体考点考场详见准考证。
七、成绩公布及证书发放
(一)成绩公布:
各项资格考试统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成绩,请考生在此网站上查询考试成绩。
特别注意: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对所有考生的答案及试卷代码等进行比对分析检测,无论抄袭、被抄袭、试卷代码异常或试卷答案雷同,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应试人员考试中要保护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题卡以防被他人抄袭。
(二)证书发放:
各个科目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的考生请于成绩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学历证书(教育行政部门认可)、身份证、报名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从事达到报名条件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到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进行资格复核(联系电话:0851-86807315),复核合格人员方可领取资格证书;复核不合格者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后复核的考生,按自动放弃考后复核处理,取消当年度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成绩无效,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八、考试大纲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使用版《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
九、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