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事考试网2023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通知
关于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办法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试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报名及操作流程
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12号)规定报考条件(详见黑龙江人事考试网的“报考条件”栏目)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67号)执行。中专学历报考人员应根据本人符合的报考条件,选择“考全科(中专)”或“免二科(中专)”报考。按文件要求报考人员原则上要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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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6号)要求,从2023年起,应试人员的“学历证明”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要按照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名时填报的信息(包括个人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核验。资格核验部门(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在线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对于在线无法核验以及核验不通过的报考人员,资格核验部门可以要求报考人员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进行人工核查。
报考人员应登录黑龙江人事考试网的“操作流程”栏目,打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操作流程,认真阅读考试注意事项,查询考试时间安排,按操作流程要求完成注册、报名、资格核验、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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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必须正确选择报名地市。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选择省直,其他报考人员按单位属地选择所在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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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全省性职业资格及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138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的职业资格和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126号)规定,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报各科目每人每科61元。
三、考场设置
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各考区分别设置考场,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考试大纲
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3月、4月、2023年4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第1号)、《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第1号)、《关于2023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23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应试人员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2016年第1号、第1号、第1号和2023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也可以直接按照对大纲内容调整后编排出版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进行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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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雷同答卷处理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各市(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本考区的考务工作,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附件: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8月19日
附件
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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