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四川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工作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33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13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 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方式,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获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按照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社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的原则进行分工,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施。
(一)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按属地化原则进行。报考人员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上填报基本信息、上传像片,并自行打印本人所填报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持《报名表》、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证明(免试部分科目者还需提供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复印件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到所在市(州)公安消防支队进行资格审查。中央及省直在蓉单位的报考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进行资格审查。
(二)建立并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制,做到谁审查、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要重点审核个人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各市(州)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重点审查个人申报信息要件材料、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各市(州)人社部门要对本地区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资格报考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报考人数异常、降低报考条件等情况,可对考试报考人员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应责成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考试资格。
(三)严肃资格审查工作纪律。在资格审查工作中,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严肃处理。
三、我省每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另文通知。
四、各地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及考试的各环节中,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09号)规定和考务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