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出台施工企业可“跨资质”“跨专业”承接工程!

发布时间: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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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出台施工企业可“跨资质”“跨专业”承接工程!(图1)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2017年2月24日,***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将“优化资质资格管理”作为首要事项,放在文件“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的第一条,足见重视程度。

国办在《意见》中明确提出:

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

二、住建部:拟进一步简化资质标准和专业类别

《意见》印发后,住建部积极响应文件精神,按照***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分别于

2017年6月,发布《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企业注册资本金要求、上缴营业税要求、企业经理任职要求、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设计人员要求、工法数量要求、行业标准要求、信息化等要求。

2017年10月,答复网民关于“简化行业资质标准,防止证书挂靠”的留言时,讲道:拟简化资质标准条件和专业类别,减少企业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的要求,特别是减少挂靠较为严重的公用设备、电气等专业注册人员要求,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

三、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1、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允许承接上一资质等级的工程。专业技术能力强、能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

2、全面放开建筑市场,企业在一体化平台注册后即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业务。

3、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认定,大力发展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

四、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1、扩大承接业务范围,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

2、试行调整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实行专业作业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3、具有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项同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

4、推行工程履约“双担保”制度,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5、建筑方案设计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实行“评定分离”制度。

6、规范招标文件中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节点以及风险条款,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

7、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以下的,不超过90天;金额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80天;核对时间超出规定期限时,按合同约定从超出之日起计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五、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1、扩大承包工程范围:信用等级为AAA(最高)级且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可在现有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

2、特、一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已取得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全省重点培育建筑类企业,可直接申请增项其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已取得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可直接申请增项与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相近的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3、下放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的审批权: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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