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知公告: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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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知公告: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图1)

关于做好湖南省202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考函〔2020〕2号

根据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20〕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审计署、原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及《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详见“湖南人事考试网”政策文件栏)规定条件申请报名的考生本人,即报考人员(下同),均可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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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审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等文件精神,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审查、所在单位资格初审、考试成绩公布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资格复核。建立健全报考告知承诺制和追溯追责复核制。报考人员对所提供的资料和所填报的信息需承诺真实有效,所有文档、提供或上传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当时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追责,一律取消相应职业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职业资格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并记入当事人专业技术档案和有关诚信档案。

(一)个人自审。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全面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即学历、资历等条件和要求。在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国家和考区的各项规定后方能报名(把握不准的可在报考前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名时尚未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或是工作(资格)年限不够不得提前报名参考,否则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等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承担。报考人员必须诚信报名、诚信参考,责任自负。

(二)资格初审。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须对报考人员《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一一核实,对照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报名参考条件。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在《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其不符合报名参考条件,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资格复核。

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机构)须对照报考人员档案,或其所提供的材料,或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严格核查,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复核。

(三)资格复核。根据工作安排,考试成绩将于12月底公布。成绩公布后,湖南人事考试网和市州人事考试网站将及时公布需资格审核人员名单和资格复核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如无特殊情况,资格复核一般安排在成绩公布30天之内,具体时间和地点以资格复核公告为准。报考人员携带所需材料(见附件1)按照报名属地原则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须再次核对报考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成绩等相关条件。对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字盖章。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成绩视为无效,一律不下发确认文、不予发证。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复核相关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名方法

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6月8日9:00—6月17日17:00。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报名时间内,进入审计考试管理平台,进入“审计考试管理平台”考生入口进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报名前须仔细阅读报考条件,按有关要求在网上填写本人真实的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白底数码电子证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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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网上缴费时,请使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不限银行)进行网上缴费。缴费完成后,务必查看“缴费状态”是否为缴费成功。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20年6月17日17:30。过期未缴费视为报考人员放弃报名。

缴费成功后,请及时下载打印《申报表》(此表在考试合格后资格复核和存档时必用),请务必妥善保管。报名截止后报名系统不再提供下载和打印。缴费完成之后,报考人员即完成所有报名手续。

未按时打印表格而影响资格复核和发证的,报考人员责任自负。

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在使用网上报名平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将直接制作在《申报表》、考场座次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上,请务必上传与本人相貌一致的清晰正面免冠白底证件照片,禁止使用生活照或风景照截图,照片格式必须是采用JPG格式,大小必须为10-20KB,高宽为170*130像素。上传照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无法在《申报表》、考场座次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上正常显示,由此带来不能参加考试、无法制作合格证书等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2.报考人员务必在报名时间段内及时打印《申报表》,过期报名系统不再提供打印。未按时打印表格,影响资格复核和发证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后果。《申报表》一经打印不允许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

3.报考人员对提交的个人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二)在报名、考试、资格复核、证书发放等环节中,报考人员应主动浏览湖南人事考试网相关栏目,按时缴费、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和进行资格复核。

四、考试时间及科目

五、考试方式

(一)202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设4个科目,其中《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为初、中级考试科目;《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二个科目为高级考试科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核查成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168号)的规定,客观题成绩除零分、缺考、违纪外原则上不进行成绩核查,成绩复查申请需在考试成绩公布30天内凭身份证原件或准考证到报名所在地市的人事考试机构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考人员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原件方可进入考场,并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和填写本人联系电话。

(三)报考人员应试时,只准携带黑色墨水笔、橡皮、2B铅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携带者必须关机,放在考场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如发现使用通讯工具或未关机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四)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回收。

六、其他

(一)考场设置

2020年度我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根据报考情况集中设置考点,具体考场地址详见准考证。

(二)准考证打印

打印准考证时间:2020年10月9日9:00—10月11日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时间段内,登录审计考试管理平台,进入“审计考试管理平台”的“准考证打印”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三)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101号)的规定,审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按每人124元(含上缴审计署24元),高级资格考试按每人140元(含上缴审计署40元)的标准收取考务费。

缴费前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报考文件及核对报考信息,一旦缴费成功,系统将不予退费。需要领取发票的报考人员,请在缴费成功后一个月内,到所属市州人事考试部门登记,逾期不予受理。

(四)疫情防控

受疫情影响,考试将根据新冠疫情的情况和防控工作的要求,考试现场可能会结合新冠疫情防控需要,重点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确保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如对疫情情况发布新的要求,我们将根据情况另行发布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我们发布的涉考信息。

附件:1.资格复核注意事项

2.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资格复核注意事项

一、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审查管理制度。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报考人员。

二、按属地化原则,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及时公布公示,接受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证书。资格复核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验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复核时不得再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原件。

三、资格审查使用统一制发的《申报表》,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表内相应栏目内签名盖章,资格审查部门不得再自行增设签章环节。

四、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对资格审查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定期地对各地、各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和督促,并将资格审查工作纳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年度绩效评估项目。

五、网上报名成功、缴费成功、准考证打印成功、考试成绩合格等并非资格审查合格,只有通过初审和复核两级审查的才认定为资格审查通过(如按规定被列入核查或抽查的,还须核查、抽查合格),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六、因特殊原因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审查的人员,可在下一年度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查时申请审查一次。仍不进行资格审查的,视为报考人员自动放弃,资格考试等部门清理相关数据,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七、资格审查需把握的几点要求

(一)学历要求。报考人员需在本类别(专业)首次考试前获得国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即需在2020年度国家规定的考试日2020年10月11日(不含)前取得相应学历(以毕业证书为准)。

1.持教育部门学历的,所在单位初审需查验:

(1)2002年(毕业时间)起已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验在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验学信网网上免费申请的学历认证报告(相关申请资料准备情况详见学信网要求)。

(2)2005年6月起毕业的湖南省中专职业学校,查验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查询系统认证结果。2005年6月前毕业的湖南省中专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查验省教育厅学历认证报告。特别提醒:教育部门核验未注册学历学位证书需要一定时间(20个工作日),请报考人员提前做好准备。联系地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

(3)2010年至2019年的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生,查验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生信息查询系统认定结果。2009年及以前的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生,查验当地教育部门认证结果。

(4)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查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学历学位认证查验证明材料。

(5)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还须查验非全日制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学历认证报告或认定证明材料。

2.根据“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等相关规定,所在单位初审需查验:

(1)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查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办事大厅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认定结果;

(2)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查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认定结果;其他年度毕业的,查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定结果。

(三)工作年限要求。工作年限计算到2020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以学历证书上标注的“全日制学历”或“脱产学习”为准)的学习年限(含实习期限),不计算为从事专业的工作年限。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时间计算工作年限(须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连续就业社保证明);非在职人员硕士生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参加非全日制函授、自考等成人类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等后续学历学习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年限。

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举例如下:1.取得全日制学历后直接参加工作无后续学历的,工作年限从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算起。如:2014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无后续学历,2020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5年—2020年共6年。2.取得全日制学历参加工作后又取得后续学历的,相关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如甲2014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2015年—2017年取得非全日制学历,2020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5年—2020年共6年;乙2014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2016年—2018年取得全日制学历,2020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5年1年、2019年—2020年2年,累计共3年。多个学历依此类推。

附件2、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一、报考人员等的责任追究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及资历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一)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报考人员错过重新报名参考时间的自行负责。

(二)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考试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三)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3.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报考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弄虚作假行为等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报考人员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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