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20年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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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20〕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统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0年度全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符合评审条件的,均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参加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一般应在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二、评审标准
2020年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统计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成果。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统计系列职称评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辽人〔2005〕76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并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人社部发〔2020〕16号)有关要求。相关文件可登录“辽宁统计信息网”浏览下载,网址为http://tjj.ln.gov.cn。
三、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评审统计系列高级职称人员应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年度考核或者任职期满的综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除此之外,申报人员按照层级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高级统计师
申报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另外,申报人员取得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等应符合《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辽人〔2005〕76号)相关规定。
(二)高级统计师
申报人员应符合《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并持有参加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考试取得的合格证(有效期内),或者达到2019年省合格标准,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另外,申报人员取得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等应符合《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相关规定。
四、报卷及初审
(一)组卷要求。正高级(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分为主卷(A4规格)和副卷两部分。相关表格可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首页“下载”栏目中下载。
1.主卷,即《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按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附件1)。
(2)相关资历证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培训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现资格任职时间证明材料等复印件。申报评审人员所取得的学历、学位等信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职称评审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1号)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获得的业绩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所完成统计项目的材料等复印件,业绩成果奖励证书的评价证明材料(验收报告/鉴定证书等)和获奖文件复印件,集体奖励证书的个人参与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在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除获奖项目外,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填报的其他所完成统计项目不应多于15项;申报高级统计师填报的其他所完成统计项目不应多于10项。组卷时要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三项“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填报项目的顺序进行装订。较厚、较大的材料,请缩印(双面)后选择主要部分装订入卷。
(4)主要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标准或技术报告等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有刊物的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著作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书号、目录和部分著作内容(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不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请在论文和著作的目录复印件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论文检索附在所证明的论文后面。
(5)其他材料。包括取得特殊贡献荣誉证书(优秀科技工作者、百千万人才、劳动模范和市厅级以上先进个人奖状)、《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2015至2019年,每年一份)等有关材料复印件等。
2.将下列材料装入主卷材料袋内: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2017新版,A4规格,贴好照片)一式三份,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须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三份。其中,1份装入主卷作为第一部分,其余2份供评审时使用。
(3)1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贴在其中一份评定表封面)。
3.将下列材料装入副卷材料袋内:
包括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业绩原始材料等原件均装入副卷材料袋内。
(二)报卷要求
1.报卷程序。申报评审人员要按组卷要求将申请报评材料装订成卷。各市参评人员评审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审核后,报所在市统计局复核,各市统计局应按规定的报送时间将复核后的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统一报送省统计局;省(中)直各部门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由所在部门人事(职称)工作机构负责报送省统计局。中直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地方评审的,申报时要同时出具国家有关部门(主管部门)的委托评审函。各地各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时,要同时填报《参评正高级(或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报名表》(附件2)纸质表和电子表格。
2.提交相关评审材料时限。申报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学历、成果及相应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提交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奖励等)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三)材料初审
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核实申报的评审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经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后,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将申报的评审材料报送到各市统计局复核。各市统计局人事部门要认真核实申报人报送的评审材料中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以及相关论文是否符合报卷要求,并提出复核意见。
省统计局按要求接收评审材料,并适时组织专家会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除了对参评人员是否符合参评条件、评审材料是否符合评审要求外,还要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确定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参加评审要求,对初审中不符合评审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予以退回。省统计局不受理未经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统计部门(省中直主管部门)复核的申报材料。
五、评价方式
正高级统计师采取评审方式,参评人员通过评审的,才能取得正高级统计师资格;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参评人员参加国家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程序包括量化考核、答辩、评议等环节。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评审工作组织领导。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参评人员个人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问题。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人员和引进、高端、急需人才的评审优先。
(二)论文和工作业绩成果。申报晋升正高级(或高级)统计师资格所提供的论文、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高级统计师(或统计师)后重新获得的。参评人提供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材料如没有明显标识,又无法认定属于本人独立或参与完成的,其相关材料需要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并注明是本人独立完成的还是参与完成的。
(三)实行双重诚信承诺制度。申请参加评审人员在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时,必须在“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所有的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继续开展论文检索查询工作。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
(五)单位公示。申报部门(单位)要依据申报正高级(或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将拟推荐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统计专业工作年限、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及取得资格以来的主要业绩、撰写的专业论文或著作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负责人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单位推荐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六)严格各项评审纪律。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请人在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申请人当年和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时间安排及报送评审材料时间
评审时间:2020年统计高级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拟定于10月下旬进行。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根据各地新冠疫情防控具体要求,结合实际安排具体申报及评审工作。
报送评审材料时间:2020年评审材料报送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请严格按规定时间报送,对申报材料不全或需调整的,限期进行补充完善,逾期将不予受理。
报送评审材料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0号(省政府院内统计局人事处523室)。联系人:张国庆联系电话:(024)8689263686892424(传真)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其他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doc
附件2.2020年参评统计系列正高级(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表.doc
辽宁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