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集中备份数据报送有关事项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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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集中备份数据报送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图1)

各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发布<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就私募基金集中备份数据报送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及对象

报送主体包括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其中,对于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业务且未实现登记数据电子化管理,暂时无法实现数据电子化报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2017年8月25日前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书面说明相关情况。经协会同意后可暂不按本通知要求报送数据,具体报送方式后续另行通知。

报送对象包括在协会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及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无需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除外。

二、数据报送前的准备工作

协会授权中国结算通过中央数据平台开展私募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工作,中国结算协助协会归集、维护、处理、存储相关数据,并定期转发协会。各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在开展集中备份数据报送前接入中央数据平台,其中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还应提交协会出具的份额登记业务登记函。

三、初始报送安排

为保证存量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各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开展集中备份数据报送前应先完成一次全量数据初始报送。自2017年9月1日起,基金业协会将授权中国结算组织全市场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分批开展上述数据报送工作。报送工作安排请关注中国结算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

四、持续报送频率

1、按照《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每日报送增量数据(其中TM/TN文件需报全量数据)。

2、每半年通过全量文件报送一次全量数据(S2/S5文件)。报送全量文件当日,仍需按照第1条要求报送每日增量数据。

五、数据报送相关要求

1、应确保文件名中的份额登记机构代码与数据中填写的份额登记机构代码保持一致。对于提供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的机构,应使用证券期货业标准化组织授权的编码和标准服务机构统一分配的TA编码作为份额登记机构代码。

2、销售人代码应填写实际承担销售机构职责的销售机构编码。此编码应优先选用证券期货业标准化组织授权的编码和标准服务机构统一分配的三位销售机构代码,若无且为私募管理人直销,则填写协会为该管理人分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不允许填写自定义编码。

3、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接入平台申请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通知中国结算进行修改。其中,份额登记机构代码发生变动的,应在中国结算完成份额登记机构代码更新后,方可使用新的份额登记机构代码报送数据。

4、首次报送前已终止的产品无需报送。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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