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报送第二十二届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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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报送第二十二届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图1)

关于报送第二十二届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闽统职称〔2019〕2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统计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第二十二届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本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符合《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闽统〔2012〕7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二、申报人员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一)学历学位证书、中级资格证书(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身份证等复印件各一式一份。2002年后在国内取得并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学历可只提供证书号,无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在国外所取得的学历、学位应提供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认证证明。

(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2014-2018年年度考核复印件以及2014-2018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2015年及以前接受继续教育应每年达72学时;2016年及以后应每年达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共科目不少于30学时)。

(四)聘用合同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统计业务工作经历证明原件,统计业务工作经历包括统计工作简历和任中级技术职务以来至2018年年底参与过的统计业务工作项目,统计业务工作项目范围详见《实施意见》申报评审条件的第五项。其中,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如定期统计报表、专门统计调查(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完成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具有调查方案、调查成果和调查报告。

(五)任中级技术职务以来至2018年年底的统计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学术类奖状、业务工作奖励证书复印件,统计工作业绩范围详见《实施意见》申报评审条件的第六项。所获奖励为多人合作取得的,应提供由单位出具的申报人在获奖项目中的地位与作用的证明原件。

(六)任中级技术职务以来至2018年年底已出版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刊物原件和复印件,范围详见《实施意见》申报评审条件的第七项,其中代表作需复印一式三份,并将文章电子版(压缩包形式)发至rsc_fj@gj.stats.cn。

(七)《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简明表》原件一式25份(要求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并加盖所在单位法人公章、主管部门章、设区市统计局公章,电子版发前述邮箱);《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一式3份(A4纸双面打印)。

(八)省直厅、局、总公司或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原件1份。

(九)根据《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精神,各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之前,应将申报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简明表》在本单位公示7天以上(含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该申报人员的《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简明表》推荐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X年X月X日至X月X日),XXX同志材料真实,符合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以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必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一份多页的需盖骑缝章)。同时将上述材料前五项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有目录,第六、七、八项材料用文件夹夹好。各种非要求原件的材料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各种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三、资格初审要求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统计局负责申报人员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符合性和一致性的审核工作,并与当地人社职改部门共同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做好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初审通过后,将非要求原件的材料原件及时退还当事人,同时由当地人社职改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初审结果在申报人员的《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简明表》中体现。不符合《实施意见》要求的,即予退件。

(二)省直厅、局、总公司请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做好初审工作,在对申报人员的材料初审通过后,出具委托评审函,并将相关材料原件退还申报人员。

(三)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统计局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中国知网审查申报人员的发表刊物和学术文章,并将审查结果报省统计职改办,省统计职改办据此做进一步审核。

(四)申报者发表在假刊、增刊、套刊、电子刊、一号多刊等刊物上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刊用证明一律不用。

四、报送时间、联系方式

申报人员的现中级技术职务(资格)任职年限及材料截止时间计算到2018年12月31日。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后报送至福建省统计职改办,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福建省统计职改办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96号,福建省统计局人事处;邮编:350003;联系电话:0591-88019257。

五、评审收费标准

按照闽价费〔2008〕361号文件规定执行。评审费每人750元。由申报人员汇款至账户13002101040019139,账户名为福建省统计局,开户行为农行福州华林支行。请注明申报人员“姓名”、“单位”和“第二十二届高级统计师评审”等信息。评审费应在获得委托评审函后至2019年3月30日前缴清,缴费凭证原件随同评审材料一并报送福建省统计职改办,福建省统计职改办将依此开具收据。逾期未缴,将不予受理评审材料。

六、其他事项

(一)关于《实施意见》第二条申报评审条件部分条款的说明:

1.本条第(六)款第1项中,在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表彰,或者1次获得地市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专项奖励的。其中“行业主管部门”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2.本条第(六)款第2项中,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国家级、省部级或地市级主管部门采纳的。其中“地市级主管部门”指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3.本条第(六)款第4项中,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获得1次国家级、省部级或地市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1次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被单位(行业)内部决策机构批准的在本行业或在单位内部得以建议推广做法或己经实行的项目;“经济效益”指为本行业、单位取得可量化的获利、节能降耗等经济指标。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2013年及以后获得的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证有效期以合格证标明的为准。鉴于全国统考办发放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证的时间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经研究决定,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证的有效截止时间统一为有效期最后一年的12月31日。

(三)加强对文章相似度和雷同率的审查,对涉嫌抄袭、他人代写研究成果的,以及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务成绩等情形,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申报人员或推荐单位请自留底稿,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刊物外,其他材料一律不退还。

(五)凡报送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附件: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简明表.doc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doc

福建省统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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